深圳展位設計展館防火規定
(1)制訂展館防火規定
為做好展館的安全防火工作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(以下簡稱消防法)和有關規定,結合展館的具體情況,制訂本規定。
(2)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
①主(承)辦單位的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,對消防安全負責,應當履行《消防法》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。
②主(承)辦單位要認真落實《消防法》和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,按照“誰主辦,誰負責”的原則,制訂消防工作防范措施,嚴格落實防火責任制,加強檢查管理,發現問題及時處理,把火災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。
③各展位的負責人對各自的安全防火工作負全責。

(3)深圳展位設計布展方案的報審
①主(承)辦單位舉辦展會應按該地區政府發布的“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報備規定”向有關單位申報。
②主(承)辦單位在開展前的10~15天(會議、活動前5~10天)向展館提供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準的布展方案批文,以便展館協助主(承)辦單位落實消防部門所提出的審核意見。未經公安消防部門核準的,不得擅自變更布展方案。
③布展方案報審時,應向消防部門提供所使用的裝修材料說明和電氣線路、電器設備安裝圖等。
④布展方案應包括對展館的建筑滅火器配置的設計。
⑤展位的布局要合理,留出足夠的疏散通道。
(4)展館禁止吸煙
展館內包括展場、攤位、倉庫、通道、樓(電)梯前室等場所嚴禁吸煙,吸煙應到展館指定的吸煙區,否則按展館規定處罰。
(5)安全疏散通道始終保持暢通無阻
①各展廳安全出口前和各疏散通道上不得設置咨詢臺和護欄等障礙物,出口前不得布置展位。
②保持展館通道暢通,主通道寬度不小于6 m,次通道寬度不小于3 m,通道上不得擺放任何物品。對占用通道擺放物品且不聽勸阻者應予以沒收。
③展覽期間展館及展廳安全出口不得上鎖,確保暢通。
④展臺后背板與展館墻壁須保留60~80 cm的安全檢查通道。凡遇有展館固定配電柜、消火栓、消防報警按鈕或房門,須留出1. 5 m寬的通道。
(6)保證消防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轉
①展館深圳展位設計工作人員、參展客商應自覺愛護展館內的各種消防器材和設施,保證消防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轉。
②展廳內臨時設置的廣告及標志等不應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,嚴禁擅自挪用、遮擋、圈占、損壞各種消防設施。
③垂直或側式防火卷簾兩側50 cm范圍內不允許設置展柜、貨架及堆放其他物品。
④展館內裝修構架(含展品)不準遮擋紅外線消防報警系統。不得在消防報警設備及有關器件固定或懸掛廣告彩旗等物品。